• 张行进 律师
  • 执业年限:28年
    山东-济南-历下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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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性        别:
出生年份:
1967
从业机构: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证件号码:
13701199610976666
联系电话:
153****9000
电子邮箱:
zhxj196@163.com
个人简介

张行进,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法律专家库成员,担任山东省政协、济南市政府、历城区政府、天桥区公安局等机关法律顾问,兼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山东省法杰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站主任,山东省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公益律师服务团团长,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专业特长:刑事辩护、预防青少年犯罪及法律权益维权、婚姻家庭、民商法律事务等; 2009年7月,参加首批“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赴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一年。2010年8月回到济南,成立了济南市第一家律师免费为农民工维权的机构--济南市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2014年5月,成立了山东第一家律师个人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公益机构—山东省法杰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5年10月在德州市平原县公安局挂职警长工作一年。 执业二十年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实现零投诉。先后被司授予“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优秀律师”、“司法部律师行业争先创优党员律师标兵”、“第五届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荣誉称号、“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个人三等功”一次; 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法制日报以中国律师故事“没有钱可以找律师到官司”为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大众报、济南日报、山东青年报等多家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多家媒体报道。 获奖情况: 2010年3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司法局评为“2009年度全州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工作者”; 2010年7月司法部、全国律协评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优秀律师”; 2010年6月、9月被评为“济南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济南市优秀律师”; 2010年9月被山东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2011年6月被司法部评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标兵”; 2011年12月被山东省人社厅、团省委评为“山东省青少年维权工作先进个人”并给予嘉奖。 2012年1月被山东省司法厅为“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2013年2月被济南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2013年12月,被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管执法局授予“济南市城市管理公益热心人物”; 2014年6月被中华律师协会授予第四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荣誉称号; 2015年2月被济南市司法局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016年8月被山东省综治委授予“山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理论与实务突出贡献奖”; 2016年9月被司法部评为“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2016年12月被山东团省委评为2016年度山东“青年之声”法律联盟优秀专家 2017年5月被济南慈善总会评为2016年度“济南慈善奖”爱心捐赠个人;

项目经验

业务领域:擅长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学、婚姻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及法律维权的研究等法律事务及法律援助公益事务领域。 1、2015年代理烟台二审故意伤害案件:2014年1月5日19时许,宋某在烟台某市酒店与闫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二人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宋某怀疑闫某欲对其不利,逐从酒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腰间。后二人在饭店外发生争执并厮打。宋某持菜刀朝闫某头部、身上等处砍了数刀,致闫某左额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左额骨开放性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额顶头皮裂伤、左下肢软组织挫裂伤、鼻骨骨折、左眶内侧壁骨折”。宋某颈部受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一审宋某、闫某分别判处三年;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行进律师代理二审,经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庭审有理有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庭审法官认真细致的展开法庭调查,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最终判决闫某无罪。 2、李某某受贿案:李某某在某国家税务局直属局担任科长期间,收受辖区企业过节礼品卡31人次价值累计13余万元。张行进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阅案件材料,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法定也有酌情的从轻减轻的情节。案件经过审理合议庭采纳了辩护意见,李某某一审判决一年缓刑二年; 3、王某受贿案:王某部队转业在某铁路局工作,在担任公司施工负责人期间,多次受他人礼品、现金五万余元;张行进律师接受代理作为其辩护人,认真研究案情,查阅卷宗材料,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收受的现金没有个人使用,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经开庭审理,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事实认定受贿数额不到万元,案件判决王某定罪免刑。 4、劳动争议案件:赵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仲裁案,仲裁委裁定某保险公司应支付给赵某某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作、加班费共计二十六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张行进律师接受代理后,案件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请求,保护了权益的合法权益。 6、保险合同纠纷:淄博李某购买某保险公司一份意外险,一天赵某某驾驶三轮轻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赵某某家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张行进律师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法庭上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轻骑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办理牌照,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赵某某购买保险时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在合同免责条款处加黑加粗进行提示明示,尽到了告知义务,对原告表示理解和同情,但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理赔条件,经法院查明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7、工伤赔偿纠纷:济南的李某在某食品公司做锅炉司炉工,一天早上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找公司要求认定工伤赔偿遭到拒绝。张行进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调查有关认定李某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调取了李某的工作证、工资发放证明,上下班路线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工伤认定,用大量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身亡,开庭仲裁认定李某为工伤死亡,经调解食品公司依法进行工伤赔偿。

教育背景
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
社会职务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资质荣誉

三级律师,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齐鲁最美律师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

工作地点

主要工作区域:山东-济南-历下

具体办公地点:山东-济南-历下